EPC模式下因设计错漏导致责任划分问题的探讨
引言
EPC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承担从项目的设计、原材料采购到施工建设等全过程的责任。EPC模式通过整合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形成一体化的项目管理,旨在提高工程效率、降低建设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DBB)模式相比,EPC工程项目的发包阶段有所前移。在这种模式下,因设计错漏而导致的工程纠纷往往是需要通过设计变更来消除其缺陷,而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会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工程价款的结算。
由此可见,EPC模式下,因设计错漏导致的责任划分就显得格外复杂,况且,因设计错漏而造成的工程价款纠纷更为频繁与常见。在对EPC模式下,在对待因设计错漏而产生的责任划分问题上,应作为其责任分配的原则、剖析错漏产生的原因、然后拨开迷雾,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一、EPC模式模式下责任与风险分配的底层逻辑
在EPC模式下,弄清责任与风险分配的底层逻辑至关重要。一般而言,EPC模式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等、风险与控制力相匹配的底层逻辑。这意味着,在EPC项目中,承包商承担了设计、采购和施工的主要风险,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收益。
具体而言,EPC合同应明确划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责任与风险。对于因设计错漏等带来的风险,通常由承包商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们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过程。然而,如果设计错漏是由业主提供的基础数据或要求不明确、不合理所致,业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合理的责任与风险分配,EPC模式能够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同时保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
二、设计错漏产生的原因分析
设计错漏的产生往往源于多个方面。
首先,设计师的专业素养和经验不足是重要因素之一,这可能导致在设计过程中对细节把握不到位,或者对特定技术规范的理解存在偏差。
其次,项目管理的疏漏也是常见原因,比如设计任务分配不明确、设计进度控制不当等,都可能影响设计质量。
此外,设计过程中的沟通不畅也会导致信息传递错误或遗漏,进而产生设计错漏。
最后,设计标准的更新和变更若未能及时同步到设计工作中,也可能引发设计错漏。
三、EPC模式下设计错漏责任划分
1、设计错漏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在EPC模式下,设计错漏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民法典》第五条强调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即合同双方应就设计错漏责任划分达成明确约定,且该约定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则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导致的返工、停工或设计修改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需向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综上所述,EPC模式下设计错漏责任划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设计方与施工方的责任界定
在EPC模式下,设计方与施工方共同承担着项目成功的关键责任。当设计出现错漏时,责任划分显得尤为重要。设计方作为项目设计的主体,应当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确保设计符合项目需求和相关法规要求。若因设计方疏忽或错误导致的设计错漏,设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施工方作为项目的执行者,有责任对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错漏时及时提出。若施工方未能尽到审查义务或未及时提出发现的设计错漏,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EPC模式下,设计方与施工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边界,共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EPC总承包商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总承包商需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对设计错漏承担首要责任。
其次,总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质量要求和工期进行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最后,总承包商还需对设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应积极与业主、设计单位等各方沟通协作,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解决EPC模式下因设计出现错漏的责任分担问题
1、合同中事先对设计错漏有明确的约定:
EPC合同中若对设计错漏责任划分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则该约定应视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其理论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原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
2、合同中未对设计错漏问题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在合同中未对设计错漏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需要根据我国对EPC项目发包阶段划分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在我国对于EPC的发包节点一般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进行发包;另一种则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对于第一种情况,即项目是在可行性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自然就由EPC工程总承包商来完成,其中的设计错漏责任当然就由EPC工程总承包商来承担。
其理论依据如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3.2.2.1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详细勘察、施工勘察以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等工作应由承包人负责,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这表明,在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情况下,初步设计属于工程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FIDIC黄皮书和银皮书都有类似的规定,设计是工程总承包人工作的一部分,工程总承包人应对设计负责。即使业主代表(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各类文件,其后果仍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承包商的设计错误是由于业主的要求引起的,则承包商可以进行索赔。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定:除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出错的外,当承包人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作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和工期延误。
EPC工程总承包人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负责,在发生设计错漏时,工程总承包人应当自费进行缺陷消除或者改正,造成的费用增加只能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种情况,EPC项目是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的,这种情况下,初步设计错漏的责任原则应由发包人承担。
其理论依据为: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及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平衡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时,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的变化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
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导致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修改并造成成本、工期增加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工期,并应由承包人提出新的价格、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初步设计的准确性负责,由于其提供的初步设计存在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导致设计方案变更,从而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变化的,发包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3、因发包人要求错误导致设计错漏的责任分担
如果发包人要求出现错误,可能会对工程总承包人的设计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设计错漏等问题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权以及索赔条件将起作用。但是,只有在雇主要求的错误是经有经验的承包商认真核查后仍无法发现的条件下,承包商才有权提起索赔。
其理论依据为: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雇主要求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这些要求文件包括了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的文件。
标准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人履行合同及指导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通常包括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其他承包人主要人员资格、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办理、对业主人员培训、分包、设备供应商等要求。
如果发包人要求出现错误,可能会对工程总承包人的设计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设计错漏等问题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权以及索赔条件将起作用。但是,只有在发包人要求的错误是经有经验的承包商认真核查后仍无法发现的条件下,承包商才有权提起索赔。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通用合同规定,无论是由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都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在权益和责任上的平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定如下:在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时,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做相应修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果发包人坚持不改,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以及合理的利润。
然而,对于EPC项目来说,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出现如下四种情况时,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EPC模式下,如发包人要求中出现错误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除四项特别规定的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外,其他因发包人错误导致设计错漏而产生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均应由EPC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结语:
在EPC模式下,设计错漏的责任划分是项目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需要根据EPC项目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地通过合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多途径来解决。为了有效减少EPC项目中的设计错漏,需要建立严格的设计审查机制,加强设计团队与施工团队的沟通协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准确性和可实施性。同时,项目管理者也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及时发现并纠正设计错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内容来源:奥荣全咨、全资产学研
文章来源:中银咨询微信公众号